(2017)内0204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慧萍与内蒙古信义食品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慧萍,内蒙古信义食品肉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贾慧萍,女,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信义食品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贾慧萍与内蒙古信义食品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4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