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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淑侠与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侠,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99号原告:李淑侠,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然,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序,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李淑侠与被告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淑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李淑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