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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引堂与被告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引堂,程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297号原告:范引堂,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程国栋,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范引堂与被告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引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国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引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苹果款299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程国栋从原告处收购并拉走苹果总款合计为2998.8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说好两天内给付果款,之后被告程国栋一拖再拖,至今未给。现只能通过法律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程国栋承认原告范引堂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程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引堂偿还苹果款2998.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国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