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王清财李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清财,李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财,男,195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男,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