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4号申请人: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新大街金旺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20966667法定代表人:魏可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信用代码911311001099717914法定代表人:张勇。被申请人:张勇,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房产、地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恐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执行前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其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勇所有的房产、地产。查封房产、地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