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计元与牛红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计元,牛红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计元,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红彦,女,汉族,天津天杰地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张计元因与被上诉人牛红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计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计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计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云英审 判 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岳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