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0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思平申请执行甘小平、邓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平,甘小平,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07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思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甘小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南兴街。被执行人:邓琼,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南兴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5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