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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5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号。投资人:王冬云,该娱乐中心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温柔》等2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的27部音乐电视作品。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均能提供原件供核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碟装》(ISBN978-7-7999-2281-2,国权音字01-2013-0484,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温柔》等27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涉案的27部音乐电视作品为《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有你的将来》、《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Tears》、《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大雨》、《飘洋过海来看你》、《BabyBaby我最真的爱》、《Fridaynight》、《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树枝孤鸟》、《爱是一道光芒》、《飞起来》、《水晶》、《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刀剑如梦》。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6年9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9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6年9月1日,公证人员随同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来到苏州市阊胥路和劳动路交界处的“皇家国际商务会所”,进入“8301”包厢。陈怀宝使用点歌系统查找、播放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录像,先后点播了包括本案所涉歌曲在内的261首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中,陈怀宝付款并向场所工作人员索要了发票,金额为400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27部音乐电视作品。对于原告所诉的涉案27部歌曲,经比对,取证歌曲视频与原告所举证的权利证据《流行歌曲经典》对应的歌曲内容是一致的。另查明,2016年8月11日,音集协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就其与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诉讼,约定一审判决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27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的被告的行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权利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据的确定,本院认为,因音集协未能举证被告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另外考虑经营场所的消费水平、经营规模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3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苏州皇家贵宾娱乐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