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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任红冬与张立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冬,张立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86号原告:任红冬,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诉讼代理人:孙建波,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争,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任红冬与被告张立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婷霞、何宗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龚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任红冬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红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0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立争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油漆经营的业主。自2012年开始,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油漆给被告。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就双方业务往来进行对账,经核算,被告尚差原告油漆款21600元未付,为此张立争即出具了载明以下内容:“今欠任红冬油漆款贰万壹仟陆佰元(21600)”的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仅于2015年2月15日偿付原告货款1000元,余欠货款,原告经多次催问未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红冬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油漆,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就以往业务往来进行对账后,被告应当及时予以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张立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任红冬货款2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张立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瑞兰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