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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刘华斌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陈学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8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王海滨,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陈学银,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2900元(含执行费2900元),未执行标的20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被关押在看守所,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双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