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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73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炎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唐炎生,吴锦虎,芮浩清,宋国兴,张银清,郑家梁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73号之二原告: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法定代表人:吴锦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栋,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恬,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炎生,男,194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锦虎,男,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芮浩清,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碧,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国兴,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碧,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银清,男,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碧,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家梁,男,194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碧,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炎生、第三人吴锦虎、芮浩清、宋国兴、张银清、郑家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13元,由无锡华生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正伟审 判 员  季静娜人民陪审员  杨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