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长军与刘显武周世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军,刘显武,周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军,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刘显武,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周世敏,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徐长军与被执行人刘显武、周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刘显武银行存款5020元,暂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