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泽坤、张敬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泽坤,张敬敬,张露露,马正,马斗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037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彪,该行职工。被告:马泽坤,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敬敬,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露露,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马正,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马斗铃,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泽坤、张敬敬、张露露、马正、马斗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泽坤、张敬敬外出,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王其亚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