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晓丹与高迪、高强、韩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丹,高迪,高强,韩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10号原告:董晓丹,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高迪,男,1987年11月6日生,蒙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高强,男,28岁,蒙族,洮南市人,农民,住同上。被告:韩俊英,女,53岁,蒙族,洮南市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丹诉被告高迪、高强、韩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