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晓丹与高迪、高强、韩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丹,高迪,高强,韩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10号原告:董晓丹,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高迪,男,1987年11月6日生,蒙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高强,男,28岁,蒙族,洮南市人,农民,住同上。被告:韩俊英,女,53岁,蒙族,洮南市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丹诉被告高迪、高强、韩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