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洪清、罗雪诉被告王长华、陈志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清,罗雪,王长华,陈志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288号原告:肖洪清。原告:罗雪。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奎,四川省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长华。被告:陈志东。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容、余明全,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负责人:易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洪清、罗雪诉被告王长华、陈志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洪清、罗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洪清、罗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洪清、罗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5元,由原告肖洪清、罗雪负担。审判员 钟在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