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美璇与李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璇,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璇,女,2013年1月19日生,汉族,幼童,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理人王海燕(系李美璇之母),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东,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美璇与被执行人李东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东找不到,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 文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