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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红丽、刘朋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丽,刘朋月,乔魁立,张清,刘桂林,乔家鑫,李秋慧,乔露,郑秀荣,乔东生,高巧莲,张栋赫,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武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359号申请人:朱红丽,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刘朋月,女,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乔魁立,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商丘市。申请人:张清,女,197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商丘市。申请人:刘桂林,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乔家鑫,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李秋慧,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乔露,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郑秀荣,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人:乔东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高巧莲,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人:张栋赫,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八一路北侧京九建材1号楼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572460686W。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商丘市武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534号(市建筑设计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752277037G。法定代表人宋友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所有豫N×××××号解放牌货车、乔魁忠所有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李秋慧所有豫N×××××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王习良所有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张清所有豫N×××××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乔魁立所有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乔东生所有豫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朱红丽所有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汤文娟所有豫N×××××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武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所有豫N×××××号解放牌货车、乔魁忠所有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李秋慧所有豫N×××××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王习良所有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张清所有豫N×××××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乔魁立所有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乔东生所有豫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朱红丽所有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汤文娟所有豫N×××××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