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灵璧县灵城星光灿烂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灵璧县灵城星光灿烂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执39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灵璧县灵城星光灿烂娱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龙山广场对面,组织机构代码L31738596。经营者:宗训明,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灵璧县灵城星光灿烂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皖1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经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皖13执39号案件立案执行。本院查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灵璧县灵城星光灿烂娱乐会所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本案应驳回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翟晓昆代理审判员 闫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