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萍乡市鸣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维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鸣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维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70号申请人:萍乡市鸣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黄泥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F603XD。法定代表人周觉鸣。被申请人:江西维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58486601D。申请人萍乡市鸣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维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维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萍乡市鸣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觉鸣以其名下赣J×××××本田轿车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维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二、查封周觉鸣名下赣J×××××本田轿车。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鸣晟贸易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