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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泓旭与李东国、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泓旭,李东国,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泓旭,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李东国,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三工业区象山大道3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641862。申请执行人肖泓旭与被执行人李东国、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东国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因���述房产抵押金额过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厂房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