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乌苏市华泰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蒋立华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蒋立华,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236号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住宅13区46栋。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东工业园区鑫源路019号。法定代表人:蒋德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立华,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立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蒋立华、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诉讼中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万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万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