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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黄庆美与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美,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黄庆美,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六区民昌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原告黄庆美与被告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原告黄庆美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过户至原告黄庆美名下;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黄庆美已预交800元,多缴纳的700元应予退回)。应由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黄庆美同意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元及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过户至黄庆美名下,执行费为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汽车档案现由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且本案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汽车粤A×××××因档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叶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