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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朱克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蔡怀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向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或等额的其他各项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