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与陈忠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陈忠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565号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农贸批发市场五楼1号。法定代表人:徐学宝。被告:陈忠平,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资阳市志恒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丽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