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8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建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群,男,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张建群饮酒后驾驶津A×××××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小瓦头村乡村公路行至小瓦头村村口时,因行车问题与津G×××××号小客车驾驶人姜某发生争执。事发后姜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建群带至静海区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张建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赵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建群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群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