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1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77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1,男,生于1969年1月7日,住岷县。2017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维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农历正月初十)2月19日下午4时许,后某某1、宋某某在岷县茶埠镇的西村犯罪嫌疑人安某某1其家中饮酒,后某某1在醉酒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3年2月28日经岷县公安局茶埠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安某某1承担赔偿金18000元,宋某某承担赔偿金12000元。后安某某1未履行义务,后某某1的父亲后某某2将安某某1诉至岷县人民法院,要求安某某1支付赔偿金18000。2014年7月24日岷县人民法院判决安某某1向后某某2给付后某某1支付死亡赔偿金18000元。但安某某1在判决书生效后,有经济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岷县人民法院传票、岷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岷县茶埠镇2015年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补助款花名册、岷县茶埠镇证明等书证;2、证人后某某2、石某某、安某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1,目无国法,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十)下午4时许,后某某1、宋某某在岷县茶埠镇的西村安某某1家中饮酒,后某某1醉酒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3年2月28日经岷县公安局茶埠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安某某1承担赔偿金18000元,宋某某承担赔偿金12000元。后安某某1未支付赔偿金,后某某1的父亲后某某2将安某某1诉至岷县人民法院,要求安某某1支付赔偿金18000元。2014年7月24日岷县人民法院判决安某某1向后某某2给付后某某1死亡赔偿金18000元。判决生效后,安某某1未履行判决。2015年3月19日,后某某2申请岷县人民法院执行。岷县人民法院依法多次执行,安某某1拒不执行判决。期间,经查询,岷县茶埠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5日通过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埠分社向安某某1发放了2015年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补助款10223.4元,已被安某某1领取,未用于执行判决。2016年1月6日,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安某某1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被告人安某某1仍不执行判决。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亲属缴纳执行款项1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经岷县人民法院移送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梅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证实经审理查明,安某某1因同宋某某,后某某1一起饮酒,后某某1酒后死亡,在岷县茶埠派出所民警杜康明、周正清调解下达成协议,安某某1承担18000元的赔偿金,后安某某1未履行协议,后某某1父亲后某某2提起民事诉讼及2014年7月24日岷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安某某1向原告后某某2给付后某某1的死亡赔偿金18000元。3、强制执行申请书、(2015)岷梅执字第20号岷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被告人安某某1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请人后某某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及2015年3月19日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某某2强制执行案件。4、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岷梅执字第20号、岷县人民法院传票(存根)、岷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回执)、送达回证、岷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2015年3月19日岷县人民法院限期安某某1五日内履行判决及因安某某1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决定对安某某1拘留十五天。5、岷县茶埠镇2015年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补助款花名册,证实2016年1月5日安某某1名下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折通卡号20018012100004××××分别存入补偿款六笔共10223.4元被安某某1领取未履行判决。6、岷县人民法院岷法(2016)21号关于被执行人安某某1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移送函,证实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安某某1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岷县公安局侦查。7、证人后某某2的证言,2013年农历正月初十(2月19日)大概早上十点多,他们村的宋某某叫他儿子后某某1到本村安某某1家喝酒,后他儿子后某某1在安某某1家死亡,2013年2月28日,经茶埠派出所民警调解,安某某1同意承担18000元的赔偿,宋某某同意承担12000元的赔偿,后安某某1未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4月份我把安某某1起诉到梅川法庭,2014年7月份,梅川法庭判决。2014年12月28日他向梅川法庭提交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现安某某1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安某某1于2015年得到了1万多元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赔偿款,但至今给他分文未付。8、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安某某1是她丈夫。家里现在只有3亩多地。今年地里全部种的黄茂和洋芋。黄茂总共买了2000元左右;种植的洋芋是自己吃的。家里劳动力有三个人。儿子今年24岁。这两年在附近的乡镇打零工挣钱。2015年铁路建设项目占了我们家的耕地,给她家里补偿了一万元。钱己经取了,补偿款她家里修房子用了。当时发放了一万元。钱是她从银行里取的。钱家里平常使用上了。她家的房子是2012年建的,总花了八万元,政府补贴了四万,自己花了四万多元。2016年8月15日,女儿结婚时拿彩礼六万元,前两天过宴席时陪嫁了一万七千元,过宴席花费了一万元。剩余的钱给亲戚还账了。亲戚叫什么名字,住哪个村上她不知道。她家里面现在没有钱,没给的钱。她们向别人借钱,别人害怕她们还不上,也不借。家主要收入是种地,有三亩地,主要种洋芋和黄芪。今年收人两千元。儿子没有外出打工,天天在家。9、证人安某某2的证言,安某某1家庭情况一般,家里享受低保,家里有三亩左右地。安某某1家的五个人都享受低保,有安某某1、安某某1媳妇、安某某1的儿子和女子,还有安某某1的哥哥。安某某1的哥哥是单身汉,大脑有心问题。他们全部都是三类低保。全家五人一年能领五千元。安某某1女儿前两天结婚了,收了多少彩礼钱他不知道。安某某1家一年收入全家低保五千元,安某某1的儿子打工五千多元,全家种地收人四千多元,一共就一万四千多元。10、被告人安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他和后某某1、宋某某在他家喝酒,后某某1喝酒后就在他家休息,过了一个多小时后,他发现后某某1一直叫不醒,然后他们就将后某某1送往医院救治,在去往医院途中后某某1就死了。然后经岷县人民法院判决,他承担后某某1的死亡赔偿金18000元钱。他因为没钱,就一直没有支付后某某1的死亡赔偿金,直到现在。2016年1月5日,他收到2015年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补偿款10000元钱,用来给别人还账了。因为他不支付后某某1的死亡赔偿金被岷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是2016年1月6日拘留的。因为他不想赔偿这18000元。他认为法院判决的不公平,后某某1的死亡和他没有关系,法院不应该判决让他赔偿死亡金18000元。11、甘肃银行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亲属缴纳执行款项18000元。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1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其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故意隐匿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缴纳执行款项18000元,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党振兴人民陪审员 包耀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燕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