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415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华路126号长鸿花园。法定代表人:蔡春梅。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沿江路6号长鸿花园华景苑三楼。法定代表人:蔡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