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段因菊诉稷山县时雨蜜饯食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因菊,稷山县时雨蜜饯食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299号原告:段因菊,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稷山县时雨蜜饯食品厂。原告段因菊与被告稷山县时雨蜜饯食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段因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