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83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建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白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