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家珍、李振军与邓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军,刘家珍,邓坚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233号原告:李振军,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刘家珍,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联委,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坚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李振军、刘家珍与被告邓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振军、刘家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军、刘家珍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军、刘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振军、刘家珍负担。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