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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家珍、李振军与邓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军,刘家珍,邓坚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233号原告:李振军,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刘家珍,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联委,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坚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李振军、刘家珍与被告邓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振军、刘家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军、刘家珍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军、刘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振军、刘家珍负担。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