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哲,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239号原告:杜哲,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滨河东七区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888号。负责人:王伟,经理。杜哲与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杜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杜哲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