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231王东琦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琦,周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231号原告:王东琦,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健,男,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王东琦与被告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琦的委托代理人曹广根、被告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东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款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中间人促成原告与仲晓峰之间的废钢生意,后原告与仲晓峰间产生争议,原告汇了5万元给被告,用于解决与仲晓峰的争议,后原告与仲晓峰间的争议通过法院调解解决,被告在该案作证时同意将5万元返还给原告,但该款至今未还。周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被告间还存在其他业务关系未结清,故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周建承认王东琦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东琦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东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健认为双方间还存在未结清的其他业务,不属本案理涉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周健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健归还原告王东琦不当得利款项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