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王彪。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7467.33元、执行费为136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彪的银行存款98829.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