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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呷什金与潘洪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呷什金,潘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呷什金,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潘洪敏,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潘洪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洪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洪敏在凉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