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效雷、张敏与张健、赵仕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效雷,张敏,张健,赵仕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662号原告:周效雷,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敏,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张健,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仕英,女,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周效雷、张敏与被告张健、赵仕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周效雷、张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效雷、张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效雷、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周效雷、张敏负担。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露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