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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与梁立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梁立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1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52224787G。主要负责人:崔建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亮,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跃,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立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与被告梁立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徐玉刚审判员 王文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