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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池柏伟,张勇,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复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池柏伟,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美珍,该村委会主任复议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并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柏伟、张勇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晋0108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中北大学征地补偿款5978129元,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对此提出书面异议。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池柏伟、张勇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用于村委会的“五覆盖”工程。在借款到期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在中北大学征地补偿到位后优先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并且由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张志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复议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是中北大学征地补偿款的管理人之一,该征地补偿款的所有权人是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复议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只是负责监督、管理。确认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上兰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纪要》等材料在案佐证,足以采信。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柏伟、张勇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用于村委会的“五覆盖”工程,并且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中北大学征地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申请人出借的款项和利息。复议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只是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者,是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监督等具体事务,并不是该补偿款的所有人。故予以采纳申请执行人池柏伟、张勇的答辩意见,复议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向本院复议称,一是(2017)晋0108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错误的认定其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名下的征地补偿款专用账户的资金是被执行人上兰村委员会所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该专用账户是由申请人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是由于征收申请人管理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对于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是由上级国土和财政部门,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和标准拨付到街道办事处,以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实施,征地补偿款是据实发放的。在该账户的资金没有依据合法的补偿方案和分配方案拨付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失地农户的补偿账户之前,该资金并不归村委会或者农户所有。二是执行法院执行行为错误: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8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上兰街道办事处于15天内向执行申请人支付5978129元存在严重错误,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既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也不符合任何法律规定的应该由其承担支付执行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的条件,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该裁定书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并不适用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的征地补偿款专户上的款项,并不属于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对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且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对于该笔款项只负责监督管理其依法依据补偿方案予以发放,并专款专用,故(2016)晋0108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已经严重超出了生效判决的内容,错误的增加了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且应解除对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开设的征地补偿款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依据(2016)晋0108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账户中北大学征地补偿款5978129元的执行行为是否错误;二、是否存在执行错误的核心问题是这笔资金的所有人到底是属于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还是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所有。申请复议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复议既涉及到资金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执行行为错误的异议。一般而言,在处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执异4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杰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