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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满达拉、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满达拉,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蒙古族,1967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都希也图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满达拉,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宝彦宝力格嘎查。被申请执行人:阿荣,女,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宝彦宝力格嘎查。本院在执行李和平与满达拉、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和平申请撤回对满达拉、阿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