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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西隰县XX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隰县龙泉镇XX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 扣留房租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隰县XX工程有限公司,隰县龙泉镇XX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隰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隰县南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康XX,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隰县龙泉镇XX村民小组,负责人:苏XX,职务:工作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山西隰县XX工程有限公司与隰县龙泉镇XX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隰县龙泉镇XX村民小组在隰县XXX酒店有房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隰县龙泉镇XX村民小组在隰县XXX酒店的房租款186753.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