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书坤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4305号原告:张书坤,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红,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康复中街1号。负责人:郑瑞锋,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宝勇,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书坤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红、被告武警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辅助费(纸尿裤)6000元、后续治疗费用832.96元、消炎护理费4600元;2、本案诉讼费50元、邮寄费、复印材料费、交通费均由被告承担。总计6907.77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4日,原告因前列腺疾病前往被告处就医。术后,由于手术失败造成终身残疾。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京法司源司鉴(2012)临鉴字第323、324、325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由于医院方操作中存在过错,导致手术失败(参与度60%)。2013年经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现在为了保持尿道及伤口清洁,必须每天早晚进行瘘口护理,不断更换纸尿裤,定期到医院更换造瘘管,经常更换尿袋,对原告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的重大损害。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武警医院辩称,原告损失计算没有依据,原告诉请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5月4日,原告因前列腺疾病到被告武警医院处就医,被告对原告行经尿道前列腺汽化电切手术。后原告经多家医院治疗,目前靠膀胱造瘘排尿,瘢痕形成严重。原被告曾因该医疗纠纷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书坤膀胱造瘘情况被评定为五级伤残;被告武警医院在对张书坤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拟为D-E级(60%左右范围)。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按此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该判决同时认定原告要求的采集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此后,原告因后续治疗及护理产生相关费用,多次向法院起诉。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原告在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三官庙郑上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32.96元。原告因后续治疗及护理另产生的相关费用有:残疾辅助器具费(纸尿裤)6000元、护理费4600元。以上共计11432.96元。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上述费用。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过错造成损害,经鉴定及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60%,对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本期治疗各项费用11432.96元,被告应承60%的赔偿责任即6859.78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邮寄费、复印费、交通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书坤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护理费6859.78元;二、驳回原告张书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张书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