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蒋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8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蒋建明,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蒋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明即日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建明存款人民币二千元,或查封、扣押若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