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树平、左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平,左铁清,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529号申请人:陈树平,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左铁清,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潭县。被申请人: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铁清。申请人陈树平与被申请人左铁清、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树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铁清、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陈树平名下位于乐昌市河南镇乐棉路河堤拆迁回迁楼A栋105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6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7号商铺(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8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9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10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树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左铁清、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树平名下位于乐昌市河南镇乐棉路河堤拆迁回迁楼A栋105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6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7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8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09���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110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一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