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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立民与刘芳、马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民,刘芳,马玉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103号原告:冯立民,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马玉生,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民与被告刘芳、马玉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芳、马玉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民撤回对被告刘芳、马玉生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郝丽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