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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卢柏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卢柏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297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郭跃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柏增,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郭玉梁,福建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柏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亚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