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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6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肖伟,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为替曾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办理永久电表开户手续而从中获利,遂通过路边刻章广告,雇请他人伪造“中山市南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1枚,后又利用该公章伪造曾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房屋产权证明各1份。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南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梁某和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曾某甲、黄某甲的供电报装信息、伪造的供电权属开户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清单、证人曾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生活来源,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动机系为改善个人生活的意见无理,亦不影响其定罪量刑,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炳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乐怡李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