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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骆建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建东,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本科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7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骆建东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万州区厦门大道宝石桥情缘酒楼路段掉头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小车发生擦挂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骆建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被告人骆建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骆建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建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