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振华与李祖德、何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华,李祖德,何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05号原告:潘振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德,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被告:何建英,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原告潘振华诉被告李祖德、何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潘振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潘振华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