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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振华与李祖德、何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华,李祖德,何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05号原告:潘振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德,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被告:何建英,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原告潘振华诉被告李祖德、何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潘振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潘振华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