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侯建祥、高帮秀、侯琳与被执行人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李正青、王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祥,高帮秀,侯琳,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李正青,王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号申请执行人侯建祥。申请执行人高帮秀。申请执行人侯琳。被执行人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正青。被执行人王顺英。申请执行人侯建祥、高帮秀、侯琳与被执行人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李正青、王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李正青、王顺英的银行存款信息,到苍溪县房管局查询了房产登记信息,已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执行专户。因被执行人苍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不服广元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8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款暂提存不予支付,被执行人李正青、王顺英也称要申请再审。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侯建祥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后,申请执行人侯建祥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初终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术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