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安涛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安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495号罪犯王安涛,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鹿邑县。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5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安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安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安涛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安涛予以假释(假释后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百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