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张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张锋,李燕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住所地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5855-9。法定代表人翁慧瑾。被执行人张锋,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李燕粉,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03225号判决,于2016年2月29日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锋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9号407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